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3号
李耀宏(系台山市台城食为兴餐厅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352906
经营场所: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106、107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依法对台山市台城食为兴餐厅餐饮场所进行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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