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7〕6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雄达过塑磨光厂: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复膜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必须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复膜项目生产;
二、补办复膜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在2017年1月25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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