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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台环限改[2017]6号)
  • 2017-03-07 08:25:06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环限改〔20176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雄达过塑磨光厂: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复膜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必须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复膜项目生产;

二、补办复膜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在2017125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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