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7〕5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台山市台城中环广场第三期工程的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建筑工地夜间超时施工作业,作业期间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必须完成下列整改:
一、 立即停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二、 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必须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
时内进行;
三、 建筑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
外排噪声能稳定达标排放。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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