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7〕4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华全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扩建新的熔铸车间,设有2台熔铸炉和1台分离炉,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扩建新熔铸车间的使用,拆除熔铸车间的生产设备,并于2017年1月13日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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