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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台环限改[2017]4号)
  • 2017-03-07 08:23:3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环限改〔20174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华全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扩建新的熔铸车间,设有2台熔铸炉和1台分离炉,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扩建新熔铸车间的使用,拆除熔铸车间的生产设备,并于2017113日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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