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7〕3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润轩饮食有限公司:
一、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你公司在经营时排放的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要求。
二、相关的整改须于2017年1月13日前完成,并书面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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