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43号
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665327161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井岗区4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2日调查发现:你公司8蒸吨燃煤锅炉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就正式投入使用。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广东明辉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8蒸吨燃煤锅炉。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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