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限改〔2016〕65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誉磨坊”客家豆腐店
我局监察大队于2016年12月8日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未建成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就直接排放含油烟废气。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店必须完成下列整改:
对经营期间生产的饮食油烟进行收集并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并确保废气经过监测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以上整改必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时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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