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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 台环查扣〔2018〕2号
  • 2018-01-19 09:51: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查封决定书 台环查扣〔20182

详细目录信息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日期

 

关键词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文号

台环查扣〔20182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查封决定书

台环查扣〔2018 2

台山市永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64518905C

地址:台山市台城三社村委会仓边村14

法定代表人:李星铨

2018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废气配套的脱硫治理设施没有按规定加药运行使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中“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的第8项“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18119日起至201827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7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台山市永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规格或型号

数量

生产单位

备注

1

焙烧窑炉用电箱

2

就地存放

2

烘干窑炉用电箱

2

就地存放

3

用电箱

1

就地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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