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67号
台山市友顺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47182841
住所:台山市台城镇彭沙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达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青创)环境检测委字(2018)第110066号显示,你公司制造三车间外排废气污染物VOCs浓度为31.4mg/m3,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标准。你公司VOCs排放浓度超过该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30 mg/m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采样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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