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57号
台山市广海生活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UHGPE1A
组织机构代码:MA4UHGPE-1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环保工业区一路6号之一
法人代表:吴伟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4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台山市广海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18年9月10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K0904002号﹞,你厂外排污水污染物粪大肠杆菌为2.94×105个/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台山市广海生活污水处理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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