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56号
台山市台城通明洗衣店:
注册号:440781600300140
住所:台山市台城河北管区五马归槽
经营者:甄浩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洗衣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洗衣店处于经营状态,主要经营干湿洗衣服务,车间内设有2台洗衣机、1台烘干机、1台脱水机;在经营期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你洗衣店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洗衣店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对你洗衣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洗衣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求,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