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54号
台山市台城镇汇泰洗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97963H
住所:台山市台城雷公潭
投资人:彭仲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尖兵1号”专项检查组于2018年8月14日对你洗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洗水厂废水处理站的废水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送检。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814002号显示,你洗水厂外排废水污染物悬浮物60mg/L、CODcr536mg/L、总磷1.75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现有企业排放限值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最严格规定的悬浮物40mg/L、CODcr100mg/L、总磷1.0mg/L。
你洗水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8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洗水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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