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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 〔2018〕50 号
  • 2018-09-21 02:45: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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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 2018〕50 

台山市台城许记饮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M4QC8B

地址:台山市台城南庆村46号之一

经营者:伍焕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10日对你饮食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饮食店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91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为证。

饮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饮食店改正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饮食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饮食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饮食店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我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我局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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