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51号
李兴(台山市都斛镇华旺西式快餐店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3**********
经营场所:台山市都斛镇建设街42号首层A区第一、第二卡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台山市都斛镇华旺西式快餐店饮食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你快餐店饮食项目正在进行营业。经核查,你经营的台山市都斛镇华旺西式快餐店饮食项目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置的专用油烟排放烟道没有接驳至楼顶;营业期间产生的油烟经收集通过油烟排放烟道直接向外排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录像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经营的台山市都斛镇华旺西式快餐店饮食项目立即改正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以及改正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产生的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将予以关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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