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11 号
台山永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3808H
住所:广东省台山市三合镇那金圩黄大岭
法定代表人:陈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局工作人员会同三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于2018年2月27日对台山永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2018年第一季度污染源随机抽查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电镀车间的废水收集不完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未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未完善危废堆放场所,分类堆放及危废标识;擅自扩建一条除油生产线。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完善电镀车间的废水收集,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按规定完善危废堆放场所,分类堆放及危废标识;立即停止除油生产线的生产,恢复原状,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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