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6 号
台山市海宴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886667748
住所:台山市海宴镇滨海路2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广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常外排废水。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027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氨氮污染物排放值(11.8 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8mg/L、总磷污染物排放值(3.29 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0.5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3月21日现场采样照片和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8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