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5号
陈超常(台山市广海镇夜色酒吧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T2904M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海波路4号首层右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陈超常经营的台山市广海镇夜色酒吧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夜色酒吧营业期间排放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 声 字(2018)第1036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夜色酒吧营业期间排放的噪声为56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Ⅱ类功能区的夜间排放标准。
你经营的广海镇夜色酒吧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广海镇夜色酒吧立即改正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我局将对你经营的广海镇夜色酒吧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广海镇夜色酒吧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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