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48号
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57885664X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轧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灰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防范措施;你公司车间内未配套无组织排放的灰尘的收集系统,厂内道路的扬尘未配套相应洒水系统;你公司于2018年6月擅自扩建的废炉渣破碎磁选钢渣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轧钢过程中产生的炉灰渣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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