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47 号
台山市鸿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WC9B62A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开发区井岗长山7号地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爱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第五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来电举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9日对台山市鸿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在没有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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