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40号
台山市附城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90999L
住所:台山市台城雷公潭
法定代表人:曹超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擅自投入生产。你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
我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求,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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