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39号
台山市大江镇新学鞋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L46351124L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东城工业区九栋之二号地下
经营者:廖秀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第五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来电举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7日对台山市大江镇新学鞋楦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23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鞋楦。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建设项目属《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3制鞋业:其他”登记表类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你鞋楦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你鞋楦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鞋楦厂立即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
我局将对你鞋楦厂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鞋楦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鞋楦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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