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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60号
  • 2018-11-09 01:02: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60

 

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614566544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江门市尖兵1号检查组于2018年8月14日对进行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该公司玻璃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排入雨水渠,再经厂区总排水口排至厂外龙田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14日现场在厂区内雨水渠采集水样一份,根据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

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8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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