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55号
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40700400021948
住所: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11-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尚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尖兵1号”专项检查组于2018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公司废水处理站的废水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送检。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J0814003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总氮为39.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的2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8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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