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 〔2018〕33号
台山市台城湖味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CR774B
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 3号106房
经营者:罗亦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4日对你小吃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小吃店经营期间厨房炒菜及熟食加工过程产生的油烟废气,虽已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低空排放,但你小吃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不能按国家规定高空排放,依然有部分油烟废气泄漏无组织扩散。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为证。
你小吃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小吃店立即改正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小吃店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小吃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小吃店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我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我局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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