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19号
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
注册号:440781600210172
地址: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三八水利会
经营者:陈新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会同白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白沙镇派出所于2018年6月6日对白沙镇山度士制衣厂侧空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场倾倒垃圾人员从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清运五金工件的编织袋外包装袋和生活垃圾在现场倾倒,现场未见该厂的电镀污泥。经核实,该厂金属工件包装袋没有附着任何乳化液除油剂等油性物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调查图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针对你厂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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