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18 号
江门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9624208X9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五星管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23日对江门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两条膨化生产线没有配套恶臭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车间外围挡板严重破损,导致粉尘没有完全密闭收集,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完善各生产工序无组织粉尘的收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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