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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1 号
  • 2018-02-08 08:30: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1 

 

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0400021948

组织机构代码:72509539-3

住所:台山市台城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11-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尚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6日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常外排废水,我局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004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100mg/L(平行样105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90mg/L;你公司外排废水总磷为148mg/L(平行样140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1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月16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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