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30号
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42950144B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对你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期扩建项目(年产3万吨高强瓦楞纸项目)于2018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完善自主验收工作。二是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厂区空地露天堆放大量造纸废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本局有2018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验先投以及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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