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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70号
  • 2019-01-08 02:40: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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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70

 

台山市红岭洗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83826882

住所: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培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9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开工生产状态,并在你公司废水处理站的废水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送检。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189号显示,你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物的CODcr:122g/L超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的CODcr:80mg/L的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29日现场勘查笔录、2018年12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18年12月14日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红岭洗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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