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64 号
台山市傅诚纺织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49350256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潭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定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2日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标准排放口正在排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外排污水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JMJCW18101206)显示,该公司外排污水污染物CODcr浓度为82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0)规定的排放标准(8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采样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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