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10 号
甄宇聪(系台山市台城红新酒吧经营者)
甄宇聪身份证号:44078**********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40781MA516X8199
地址:台山市台城东郊路74号嘉旺公馆裙楼123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9日夜间对你酒吧进行现场核查:你酒吧正常营业,经营期间酒吧大厅音响设备播放的音乐确实产生一定的噪声。我局工作人员对你酒吧经营期间产生的噪声进行布点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1066号显示,你酒吧经营期间产生的噪声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二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超标12分贝。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噪声布点监测报告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台山市台城红新酒吧达标排放噪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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