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4 号
台山市台城新富华洗涤中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360352
住所:台山市台城北坑村委会牛皮山6号
经营者:林建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调查发现,你中心生产期间部分清洗废水存在从收集渠溢流外排至雨水渠以及部分锅炉喷淋水存在溢流外排情况,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2t/h蒸汽锅炉使用木柴为燃料,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燃用成型生物质颗粒;部分锅炉喷淋水存在溢流外排情况。
你中心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针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禁止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对废水溢流处进行封闭,加强生产废水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落实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2t/h蒸汽锅炉改燃成型生物质颗粒。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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