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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
  • 2021-11-26 15:26:35
  • 来源: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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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府〔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审核、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工商务部门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纳入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及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科工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指在我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及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后奖补、贴息、补助等方式。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但项目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已享受我市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项目:

(一) 融资贷款贴息项目;

(二)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三)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四)流通发展项目;

(五)电子商务项目;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

(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八)小微双创项目;

(九)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融资贷款贴息项目扶持范围: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前景清晰,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小企业。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扶持范围:

(一)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

(二)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经贸类展会,必须是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经贸类展会;

(三)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不少于 35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2 天,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促销、售卖为主的消费类展会,给予场地租金的补贴。

公共服务体系项目扶持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及单位。

流通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一)物流配送中心,指投入购置运输工具、设备,建设仓储厂房资金达5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投入购置运输工具、设备1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

(二)专业市场,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城市发展、商业网点规划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批发市场。

电子商务项目扶持范围:

(一)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线上交易业绩显著,线上交易额占企业交易总额比重较大,年度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包括企业自建或借助第三方运营的电商平台,年度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

(三)其他创新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淘宝村、创业园、培训基地建设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信息化建设项目扶持范围:为推进“两化”融合,支持利用5G技术、工业互联网、物联网(NB-IoT)、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改进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各个环节,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加快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改造,实现降本提质增效的项目。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扶持范围:促进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且通过诚信体系评价(含复评)的食品生产企业。

小微双创项目扶持范围:

(一)获得省、江门市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需本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环境优化项目;

(二)市重点扶持的小微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每年具体的扶持项目、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由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组织申报文件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办理一次。企业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所须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受理项目申报后,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和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实施。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科工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3年内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本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不重复扶持。

第二十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由专项资金内解决。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原《关于印发<台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科工商〔2016〕62号 )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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