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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 2021-01-21 16:42:41
  • 来源: 新京报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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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值得引起关注。1月20日,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发布会上表示,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工作。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工作

  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周加海表示,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

  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周加海解释,作此规定的考虑是,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保障效果。

  他表示,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情况开展调研 完善司法解释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大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尤其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大完善,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并新增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据周加海介绍,下一步,要抓紧开展调研,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文件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执行的具体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办案指导。对有的引发争议、确有错误的案件,该纠正的要坚决依法及时纠正,同时要认真总结、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司法政策、强化监督指导,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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