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全力稳定辖区道路客运安全形势,营造平安有序的出行环境,市交通运输局重拳出击,集中整治非法营运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我市道路客运特点,结合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高铁台山站周边路段设置联合检查点,依法对过往车辆实施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依法严厉打击私家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9月11日上午10时,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粤JF****4小轿车进行检查,司机神色慌张,引起执法人员警觉,执法人员随即让其靠边停车,对该车司机进行身份核实,并分别对乘客与司机进行询问。经调查,乘客在某网约车平台下单,从恒大名都前往高铁台山站,司机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有效证明,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同时,执法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调从事网约车运营需具备的条件,并详细讲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办理流程。
本次联合行动累计查处非法网约车案件2宗。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路面执法联动,保持高压治理态势,加大辖区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并落实“一案双查”,严厉打击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派单行为,努力打造有序、规范、安全的客运市场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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