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范围及时间
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已开工的工程已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按照核准内容处理建筑垃圾,核准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处理建筑垃圾的,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已开工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在处理建筑垃圾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
四、备案主体
工程施工单位
五、受理部门
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联系方式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备案文书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九、备案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
十、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送备案。
(二)备案审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报。
(三)备案变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需调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报告受理部门。
十一、相关概念
(一)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具体如下: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水泥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
(二)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建筑垃圾处理方式的解释如下:
1.堆填: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
2.填埋: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
3.资源化利用: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处理形式,一是利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二是外运至固定的资源化处理设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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