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处字〔2020〕220号
当事人:台山市都斛镇大雁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A7TA3M
经营场所:台山市都斛镇红卫街9号101房之三
经营者:
类型:个体工商户
联系电话:
注册日期:2012年12月05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0日在台山市都斛镇大雁化妆品店经营者的陪同下对该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卖有“芳香の寶”玫瑰精油水疗沐浴露(粤妆20161726,标示日期前使用:2020/09/22,净含量:2L)1瓶、“芳香の寶”茉莉精油水疗沐浴露(GD·FDA(2014)卫妆准字29-XK-3857号,标示日期前使用:2020/08/28,净含量:2L)2瓶,上述产品均超过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将上述产品予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台市监扣字[2020]35号),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从广州市白云区海林海货商店分别购进上述化妆品并上架摆卖,其中“芳香の寶”玫瑰精油水疗沐浴露(粤妆20161726,标示日期前使用:2020/09/22,净含量:2L)、“芳香の寶”茉莉精油水疗沐浴露(GD·FDA(2014)卫妆准字29-XK-3857号,标示日期前使用:2020/08/28,净含量:2L)销售价格均为42.00元/瓶。上述化妆品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定性为假冒伪劣商品。
因此,台山市都斛镇大雁化妆品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3×42.00元/瓶=126元,因未取得销售证据,不计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及涉案商品照片9张。
2.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台山市都斛镇大雁化妆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本局于2020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字〔2020〕220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芳香の寶”玫瑰精油水疗沐浴露(粤妆20161726,标示日期前使用:2020/09/22,净含量:2L)1瓶、“芳香の寶”茉莉精油水疗沐浴露(GD·FDA(2014)卫妆准字29-XK-3857号,标示日期前使用:2020/08/28,净含量:2L)2瓶;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2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门市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说明到邮政银行台山支行任何一间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或在办案部门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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