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2015年1月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6年来为70多万人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近日,《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印发,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32条,重点突出“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特点,适当拓宽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认定条件。《办法》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进一步细化救助程序、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急难型救助”先行救助后办手续重时效,“支出型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抓规范;并明确了个人临时救助标准。此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确保在受助人遭遇交通事故、突发急病、意外受重伤等紧急情况时,能第一时间实施救助。
■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
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在粤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办法》首次明确将“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申请人,归入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临时救助人均标准:
一般不低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小额救助审批更便捷
《办法》明确,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临时救助人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小额临时救助,即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发放。
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办法》明确,开展临时救助的方式有三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其中,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对于小额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小额救助的标准。
《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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