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向高校毕业生个人的补贴
(一)求职创业补贴。自2021届起,对在江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读,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属于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或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或特困的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二)基层就业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就业地为台山市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高校毕业生本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基层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本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硕士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相应地提高补贴标准,最高补贴个人缴费部分总额100%。就业地为台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273元/人/月;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91元/人/月;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六)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初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作为持证人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纳税),按规定入户和缴纳社会保险,按其最高全日制学历每月发放住房和生活补贴,其中硕士住房和生活补贴各1000元/月,本科住房和生活补贴各500元/月,最长补贴期限2年。(台山市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电话:5650985)
(七)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经与我市签订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组织来江门实习的学生,按实习学生在读学历和高校所在地发放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900元/月,硕士1200元/月,博士1800元/月,“双一流”或港澳高等院校在上述标准上增加300元/月;往返江门交通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政策解释: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电话:5524751;经办机构:台山市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电话:5650985)
(八)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取得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合格证的,获证一年内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补贴,职业资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电话:5532363)
二、面向用人单位/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补贴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2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二)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据实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各类企业以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养老、幼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至少一年的新型学徒培训,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完成后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合格证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获证学徒人数每人每年5000元-8500元申领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8500元/人•年;三级(高级工)7000元/人•年;四级(中级工)5500元/人•年;五级(初级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5000元/人•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补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电话:5532363)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类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创业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一种身份:(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在江门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或者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本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创业的劳动者;(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6)回国创业华侨。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获得1万元补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二)创业租金补贴。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创业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一种身份:(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5)回国创业华侨。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按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给予补贴,每年度最高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本企业就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按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提高至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五)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我市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标准,每年资助登记注册5年内有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六)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对在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获奖项目或被选拔出具有成长性的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电话:5523363)
(七)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且参训人员参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申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补贴1500元。(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电话:5532363)
说明事项:具体政策执行将根据最新上级文件进行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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