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市设立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为加强和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21号)、《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江知〔2013〕14号)、《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府〔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台山市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稿)共分八章十八条:
1、制定《台山市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支持方向;(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明确经费管理、使用部门和申请人职责;(第四条)
3、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4、申请专利资金资助的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5、专项经费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专项经费信息公开;(第十四条)
7、专项经费申请人,对专项经费申请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本次主要制定依据文件有: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21号)、《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江知〔2013〕14号)、《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府〔2015〕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本次主要参照文件有: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挟持办法》(江知〔2015〕33号)、《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程工作方案》、《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力口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台发〔2015〕2号)等有关法律文件。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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