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修订《办法》的目的
江门市自2010年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规定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下降,我市于2010年7月起实施《台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台府〔2010〕37号)。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台府办〔2014〕42号)要求,《台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需要修订并继续实行。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2015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台府办〔2015〕15号)的要求,台山市人社局结合现行有关政策的调整,草拟了《台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修订稿),经征求台山市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意见后,提请台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修订版《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二)第二条规定了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
(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适用范围、医疗补助经费的缴纳主体、筹资标准和欠缴经费的处理情况;
(四)第六条明确了医疗补助经费的用途;
(五)第七条规定了医疗补助的待遇标准(含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待遇、住院报销待遇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和支付办法;
(六)第八条规定了医疗补助的待遇结算方式(为加强对市外转院住院诊疗的管理,规范就医报销行为,保障公务员补助经费的安全运行,拟明确对未按规定或超时办理相关手续情形的处理情况);
(七)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医疗补助应当遵循的原则,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八)第十一条明确了不列入《办法》调整对象的处理办法;
(九)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限。
三、修订版《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
市人社局发出征求意见后,共收到回复34份,除市社保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市妇联提出与本办法内容无关的意见外,其他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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