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进一步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必然要求。《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的纳税申报行为,保障地方税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2004年至2014年,房地产业累计税收收入264771万元,平均占税收总收入的25.18%(2013年达35.58%),从2004年的1612万元,到2014年的51480万元,增长32倍;其中,市库累计收入161994万元,占市库总收入的27.1%(2013年达37.11%),从2004年的892万元,到2014年的34168万元,增长38倍;房地产业带来的税收收入中61.18%属于市库收入。
从以上数据分析,房地产业是我市地方税税收收入重点行业之一,也是确保我市财政收入可持续、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
2.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管的必要举措。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房地产业也不例外。与此同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通过修订《办法》,使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更加符合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征收管理。
3.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办法》实施以来,已达到依法治税、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目的,充分发挥税收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为我市房地产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可行性
《办法》实施后,通过地税部门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完税证明》在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中把关的作用,达到房地产交易“先完税,后办证”协同护税的氛围,共同营造依法纳税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修订《办法》草拟以后,我市人民政府通过台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大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在以上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形成《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设立及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已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后,凭相关清税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二)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省从2011 年1 月1 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印发台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1〕57号),我市从2011 年5 月30 日起开始征收堤围防护费,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凡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堤围防护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向受让人开具发票并依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各项应纳税费。地方税务机关征税后,应向房地产转让人出具《台山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自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费后出具《完税证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的有关规定,将《办法》第六条中“市国土、房管部门”修改为“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法》第十条修改同样内容。
三、修订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五)《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六)《印发台山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1〕57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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