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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台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 2016-08-25 09:51:16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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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我市自从1997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根本保障。截至5月份,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7906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1868人,农村低保对象16038人。我市现执行的《办法》已是2008年修订的,按照《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效期已经届满。而且,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去年《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实施,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亟需加强和完善。通过《办法》的重新修订,做到制度更健全、管理更规范,为继续深入贯彻城乡贫困居民的应保尽保,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有效保障全市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章、五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所遵循的原则;

(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包括各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

(三)第三章保障标准,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要求和有关部门职责;

(四)第四章资格条件,第十一条至十五条:规定了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范围,并根据工作实践,详细规定了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十种情形;

(五)第五章申请及受理,第十六条至二十二条:规定了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需要履行的义务、镇政府(街道办)的受理和初审、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关系申明;

(六)第六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计算,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一条: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的概念,规定了家庭各类收入的计算方法和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方式;

(七)第七章审核审批,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镇政府(街道办)、市民政局的审核审批流程,并对办理的时限提出规范要求;

(八)第八章保障金计算,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分类施保的对象范围;

(九)第九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保障,明确专款专用和检查监督,落实保障金每月及时发放到户;

(十)第十章日常管理,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年审要求;

(十一)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规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追究责任,同时也对其他人员干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限。

 四、制定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

2、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4、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52号)

6、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

7、《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实施方案》(江财社〔2013〕8号)

8、《台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台府办〔2015〕28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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