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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2024-08-27 11:25:29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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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一环便是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也是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早在1996年就出台《台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后分别在2010年、2016 年、2021年三次修订,不断完善,形成了现行的《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台府办〔2021〕6号)。

  近年来,随着我市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增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合法性审核不够严格,公平竞争审查不全面、清理评估不及时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我市急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为此需要对现行的《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台府办20216号)进行修改。

  二、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三)《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

  (四)《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台府办〔2021〕6号)

  (五)《关于印发台山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台府办函〔2024〕112号)。

  三、关于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本次修改后内容共有十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审查)和决定,第六章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废止、修改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与责任,第十章附则,条款内容共五十八条,条文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先后进行设置,对照上级文件规范了一些条款的表述,同时对一些制定程序如修改、废止和延期进行了增设补充。

  修改后的《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如下表:

序号

工作步骤

工作内容

对应条文

1

编制计划

1. 市人民政府实行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制年度立规计划参照本章进行。

2.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立规计划签发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4. 市人民政府应在立规计划发布后30日内将立规计划向江门市司法局报备,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章(第十七至二十条)

2

起草

1.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起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执行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主要实施部门为牵头起草部门(以下统称起草单位),也可由部门协商确定或市人民政府指定。

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指定相关内设股室组织起草。

2.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提交市司法局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上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相关行政机关解决分歧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方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3.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按照本条规定征求意见后,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内容发生重大修改的,起草单位应当重新征求意见。

4.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

3

审查(审核)

1. 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的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未经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及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且未按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

2. 起草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送审材料

3.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

4.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核(审查)通过的,送审单位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按规定予以发布;市司法局的审核(审查)意见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可行性、适当性或规范性方面存在问题的,送审单位应当根据审核(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补充。

5. 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三条)

4

发布

1.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由市司法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2. 在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起草单位应向市司法局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

3. 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工作。

4.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统一规定为台山政府网,其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规范性文件在《台山市人民政府公报》与台山政府网发布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台山政府网发布的时间为准。

5.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九条)

5

备案

1.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后,不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2. 市司法局具体承担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章(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和延期

1

修改

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八章(第五十条第一款)

2

废止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第四章规定的程序。

第八章(第五十条第二款)

3

延期

1. 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且不作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送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发布。

2. 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且不作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发布。

3. 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且不作修改的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发布。

4. 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章(第五十一条)

  四、台城街道办事处、市工业新城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文中废止了《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台府办〔2021〕6号发布)、《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台府办〔2022〕13号)两个以前的关联文件。


  联 系 人:台山市司法局林小姐

  联系电话:0750-55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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