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传承老字号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规发6号〔2023〕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商务市场〔2022〕12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特制定《台山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认定对象
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台山品牌(字号、商标等)。
三、认定条件
台山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台山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台山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台山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独占许可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对因企业改制、重组等客观原因中断经营的,允许在恢复经营且保持主营业务、生产技艺有序接续,且未产生其他争议性主体、不存在争议性纠纷的前提下,累计计算经营时间;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五、申报、审核及公示程序
(一)台山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
(三)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四)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并提出拟认定的台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五)市科工商务局应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台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台山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台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台山老字号牌匾。
六、动态管理
强化动态管理,企业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信息变更及年度经营情况,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台山老字号日常监测工作,原则上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复核中及日常管理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台山老字号条件的,可作出暂停、撤销暂停或收回台山老字号牌匾使用权、移出台山老字号名录的决定。
七、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电话:0750-55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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