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强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与专项救助衔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台山市低收入人口优惠措施》(以下简称《优惠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具有台山市户籍的或有证明常住地为台山市的低收入人口,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儿童、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台山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方式:低收入人口可依法享受的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免费法律援助、临时价格补贴、供水供电等优惠。
(三)救助标准:
1.教育救助方面
学前教育资助: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3-6岁台山市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小学500元、初中750元。
学杂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国家级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杂费。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费。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
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给予具有本市户籍,已考入省外高校并决定到所考入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考入省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在就读高校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部门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2.医疗救助方面
资助参保:本市户籍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新增对象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参保的对象可按照有关规定年度内中途参保。
初次医疗救助: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2万元;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9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按8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给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70%比例的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次医疗救助:对经年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80%的二次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住房救助方面
农村危房改造: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的,给予4万元/户的补助;危房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给予2万元/户的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优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的救助对象租金标准为1元/㎡/月;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未取得低保证的救助对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5元/㎡/月。
4.免费法律援助、临时价格补贴、供水供电等优惠
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临时价格补贴、供水、供电、电信、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申请审核确认
教育救助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医疗救助在救助对象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已参保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服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医疗救助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可向户籍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住房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亦可向就业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供水供电量等优惠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动推送当月入保家庭清单联系申请人办理;申请人也可主动向相关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
临时价格补贴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特点及亮点
(一)确保与现行政策有效衔接。《优惠措施》设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标准等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保持一致,确保制度运行平稳有序,便于经办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均遵循现行政策规定。
(二)建立低收入人口综合救助帮扶格局。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医保、残联、供电等部门共享低收入人口的相关信息数据,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四、实施时间
《优惠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民政局,电话:0750-552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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