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江门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坚持工业立市、制造强市战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鼓励新投资工业项目加快建设、早出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投资(含增资扩产)超1亿元(含1亿元),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2022年1月1日之前已经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除外);
(二)项目属于广东省培育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简称“双十”产业集群)范围,属于江门市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集群或台山市培育发展新兴产业集群范围;
(三)项目公司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四)未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黑名单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工业地产、政府投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奖励办法
设“鼓励加快投资奖励”、“厂房建设扶持奖励”两部分奖励。
(一)鼓励加快投资奖励。
1.新投资(含增资扩产)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
2.新投资(含增资扩产)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
且在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对固投金额分三个档次(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厂房建设扶持奖励。
该奖励包括基础奖和叠加奖。
基础奖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且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的,按照生产设施(厂房及仓库等)实际验收面积,分档次给予奖励(详见下表)。基础奖励分为动工、投产、达产考核三个阶段兑付,其中动工阶段按规划报建面积的40%核算奖励资金,投产阶段按实际建设面积的40%核算奖励资金,达产阶段按实际建设面积核算剩余部分的奖励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兑付,基础奖励资金总额最终以实际面积核算。
叠加奖是给予比规定建设期限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在基础奖标准上增加60元/平方米的奖励。
本条所规定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叠加奖在厂房完成竣工验收且项目投产经核实后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核算发放。
四、申报流程
申报--审核--公示--审定--兑付奖励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鼓励加快投资奖励申报材料。
1.鼓励加快投资奖励申报表;
2.申报声明书;
3.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土地)复印件、项目节能评估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支付票据复印件(含土地、厂房、设备支出,所提供票据的日期需为协议签订日期或备案日期之后);
6.动工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单等复印件及现场施工图片等)。
(二)厂房建设扶持奖励申报材料。
1.厂房建设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2.申报声明书;
3.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8.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支付票据复印件(含土地、厂房、设备支出,所提供票据的日期需为协议签订日期或备案日期之后);
9.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10.统计部门开具的规模以上企业证明;
11.项目投产证明材料(项目产出证明、投产照片、现场核查等);
12.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及纳税额证明。
六、附则
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的,除本办法已制定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可叠加奖励外,其他奖补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作重复或叠加奖励。
本市其他政策文件的奖励措施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类别相同的,不作重复或叠加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电话:0750-552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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