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广东省先后出台了粤府〔2019〕71号、粤府令第279号等一系列“三旧”改造政策,新政在规划管理制度、审批职权优化、地价计收等诸多方面对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内容与规范管理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市政策最新要求,加快盘活我市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4.《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江府〔2021〕13号)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适用本办法。“三旧”改造是指在符合省、市有关“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规定,对特定城乡建设区域内的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实施改造活动。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含总则、标图入库、“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改造项目的实施、地价计收和收储补偿、用地审批、鼓励扶持措施、项目管控与保障、项目实施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十一个章节,共计五十六条款,现将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细化“三旧”改造流程,推进改造实施。分别明确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项目的改造模式,包括政府主导、自行改造、合作改造;分别明确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项目的具体改造流程,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申请与方案编制阶段、协议出让阶段、批后实施阶段四大阶段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二是完善地价计收类型标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细化并明确旧城、旧厂、旧村三种改造类型不同供地方式相应的地价计收、补偿标准。其中,对于“工改工”项目类型,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改变用途且不延长使用年限的,不需补缴地价;其他项目类型按规定比例进行拨付补偿。
三是明晰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和移交手续。对涉及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需将该项目不低于用地总面积20%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城市道路、公建配套等公益性用地项目建设,并对移交比例不足或超出情形、移交程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放开协议出让,提高改造动力。经过对江门市各县市区“三旧”政策及住宅用地供应情况的全面梳理分析,本次《实施办法》明确允许“工改商”、“工改居”项目直接协议出让后自行改造,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工改积极性。
五是完善历史用地处理机制。对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等历史用地手续的办理条件及流程作出相应规定,同时也对违法用地的时间范围界定等作出了明确处理规定。
六是鼓励支持微改造,提升城市品质。一方面是明确微改造的定义及类型,包括功能改变类、整饰修缮类、局部拆建类三类,另一方面是明确了微改造的具体办理流程,其流程为“申请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开展项目前期调查评估——镇政府组织开展现状基础数据调查、协助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复——补缴土地出让款——办理变更手续”。
七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从推动土地成片连片改造、产业转型升级、微改造以及财税奖补等方面进行相关鼓励扶持,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具体包括给予五年过渡期政策、允许旧村用地统筹整备、允许土地置换后成片连片改造、允许“工改工”项目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允许工业产权分割转让、支持实施微改造、给予“工改工”项目资金奖励、单一主体归宗视为政府征收、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等扶持措施。
八是完备行政司法执行程序。设立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及政府裁决,对改造方案已批准的拆除重建的项目但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相关情形的,原权利主体均可申请政府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是健全“三旧”改造全流程监管机制。为加强“三旧”改造全流程监管,健全监管机制,明确了“三旧”改造的项目监管协议及退出机制。“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项目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属地镇政府与改造主体签订,明晰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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