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已废止】《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2021-04-01 18:11:36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文件链接:【已废止】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TSFG2021003
图解:【已废止】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也是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早在1996年就出台《台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后分别在2010年、2016年两次修订,不断完善,形成了现行的《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台府办〔2016〕11号文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质量持续提高,有力地维护了法制统一,促进了依法行政,成效显著。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系列文件,在控制数量、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督察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新的要求,而我市现行的《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也将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中认定难、合法性审核不严格、制定程序不规范、清理评估不及时等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我市急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列举方式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二)第二章至第六章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
| 流程和步骤 | 要求 | 时限 |
1 | 编制年度立规计划(第二章) | 编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省、江门市的立规计划,并结合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先急后缓,有重点地进行。(第十二条) 应当提交初步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及相关法律依据,并按要求对文件名称、制定或修订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情况或评估情况等作具体说明。(第十三条) | 起草单位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下一年度立规申请。(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计划发布后15日内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
2 | 起草 (第三章) |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第十六条) 由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存在突发、危害公共利益或报名等情况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第十八条) |
3 | 审核和审查 (第四章) |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内容包括: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实施行政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依据;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重复或者矛盾;制定程序是否规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第二十五条) |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第二十四条)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送审机关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理由,与市司法局协商或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 |
4 | 公布和备案 (第六章) |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行政首长签署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及统一发布。(第二十四条)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统一规定为台山政府网。(第三十五条) |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离发布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十八条) |
镇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
| 流程和步骤 | 要求 | 时限 |
1 | 编制年度立规计划(第二章) | 镇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制年度立规计划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 同样参照。 |
2 | 起草 (第三章) |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第十六条) 镇街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指定相关内设股室组织起草。(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存在突发、危害公共利益或报名等情况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第十八条) |
3 | 审核和审查 (第四章) |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市司法局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未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二十六条) [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发布后送市政府和镇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章)] | 原则上,对报送审核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三十条) |
4 | 公布和备案 (第六章)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行政首长签署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统一发布。(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由部门办公机构按规定办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手续。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第三十四条)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统一规定为台山政府网。镇级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刊登发布。(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十条) |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离发布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后,不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第三十八条) |
(三)第七章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设定、评估、修订、清理等方面内容。
(四)第八章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与责任。
(五)第九章规定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0750-5555053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