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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已废止】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 2020-10-15 10:38:53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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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已废止】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TSFG2020005

图解:【已废止】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市政府出台《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市发展改局和市粮食局的职能整合及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国有粮食企业管理体制的转变,经会同市财政、市公资办及市农发行等部门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将2016年制定的《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台府〔2016〕1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

  4.《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

  5.《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7〕28号)

  6.《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486号)

  7、《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粤粮调〔2020〕167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作用,保证全市粮食安全,制定和落实好《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积极可行的。

  四、主要内容

  《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章五十二条。分别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资金保障、财务管理及地方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地方储备粮油的权属。

  2.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了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公资办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职能,对各部门职责进行加以细分。机构改革后,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市国有粮食企业在2019年6月已移交市公资办管理,原《管理办法》是没有公资办的职能,因此新《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市公资办的管理职能。

  3.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管理要求、承储和代储资格取得的条件和程序、承储和代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油应履行的义务,规范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要求,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定库、定岗、定员管理。

  4.第四章 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方式及轮换期间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总储备规模的75%。原《管理办法》中对储备粮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50%修改为75%,地方储备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我市储备规模数的90%,增加库存量的依据是《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粤粮调〔2020〕167号)第五条的规定来制定。

  5.第五章 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动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条件和程序。

  6.第六章  储备费用(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储备费用的分类、来源、拨付、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7.第七章  财务和统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的相关财务管理和入库成本确认方式。

  8.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适用。

  9.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了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违规行为和违规处理。

  10.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时间。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11日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0750-552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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